关于太仓天华刀具有限公司侵权我司的民事判决

我公司(苏州静冈刀具有限公司)与太仓天华刀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5日在太仓人民法院正式结案。判太仓天华刀具有限公司严重侵犯了我司的商标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 被告太仓天华刀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苏州静冈刀具有限公司第76017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被告太仓天华刀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静冈刀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50000元;
  • 被告太仓天华刀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造纸》和《财富纸业》杂志上各刊登声明一次以消除影响(内容经法院审核);
  • 驳回原告苏州静冈刀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0元由被告太仓天华刀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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